41檢察官以被告涉嫌竊盜罪,且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B)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C)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D)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統計: A(264), B(127), C(85), D(921), E(0) #3460405
詳解 (共 6 筆)
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的構成要件與程序,來看各選項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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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的三大要件(刑訴§101):
1. **犯罪嫌疑重大**
2. 有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反覆實施)
3. 有羈押必要性(即非以其他替代方法可達成強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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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解析如下:
#### **(A) 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 正確。這是羈押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來自刑訴§101。
#### **(B) 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正確。羈押原因如「逃亡之虞」須有具體事實為基礎,不能抽象推測。
#### **(C) 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 正確。刑訴§101第1項但書明定:「無羈押之必要者,不得為羈押之聲請或裁定。」
#### **(D) 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 **錯誤!**
羈押程序屬於**重大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依刑訴§101條之3,**原則上應由法官「訊問被告」後,才能作成羈押裁定**。
? 書面審查羈押屬「例外狀況」,例如被告逃亡中、無法到庭者,但題目沒說這些情況,所以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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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解:**(D)**
- 羈押原因之一是「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 聲請羈押的檢察官必須提出相關事證來釋明此羈押原因存在,不能僅憑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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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D),認為犯罪嫌疑重大(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C),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B)。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必須開庭提訊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進行訊問程序(即羈押審查庭),而不能僅憑書面資料審查。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羈押審查程序,法官必須親自訊問被告,以保障被告的聽審權與防禦權,不得僅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所明定。
✅ 各選項分析
| 選項 | 內容 | 正確/錯誤 | 說明與依據 |
|---|---|---|---|
| (A) | 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 | ✅ 正確 | 羈押首要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
| (B) | 檢察官必須舉證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 ✅ 正確 | 此為羈押原因之一,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
| (C) | 必須具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性 | ✅ 正確 | 即使有犯罪嫌疑重大及羈押原因,仍須審酌有無羈押必要(比例原則)。 |
| (D) | 法官可以於書面審查後,作成羈押之裁定 | ❌ 錯誤 | 法官裁定羈押前,應先訊問被告,以確保被告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不得僅憑書面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