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A)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
(B)同一案件曾經大赦
(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D)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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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4), B(327), C(451), D(1215), E(0) #645998

詳解 (共 10 筆)

#920462

刑訴 302 免訴判決 (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2. 時效已完成者。

                   3. 曾經大赦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訴 303 不受理判決 (程序面障礙---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5.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6.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7.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note-%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5%85%8D%E8%A8%B4%E5%88%A4%E6%B1%BA%E8%88%87%E4%B8%8D%E5%8F%97%E7%90%86%E5%88%A4%E6%B1%BA-57.htm#ixzz3Fc7mTpJy
257
1
#1371150


(A)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不受理§303
(B)同一案件曾經大赦 >>免訴§302
(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免訴§302
(D)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預知管轄錯誤+移送有管轄權法院§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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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392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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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00230

看到這種考題,判決五虎將記得再複習一次

提供免訴判決簡易口訣:決、時、大、廢(絕食大廢)

44
0
#1014613

要看題目怎麼問,基本上已確定、已完成、已廢止、已大赦,不會二者同時問是免訴還是絕對不起訴處分

302免訴判決(法官):已確定、已完成、已廢止、已大赦。

252絕對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已確定、已完成、已廢止、已大赦、已逾期、已撤回、告死亡、無權判、行不罰、應免刑、不足疑。

39
1
#956146

天秤座法律網有詳釋,但須多反覆個幾遍或可瞭解。我試著簡易回答:

 

審判權是按類型分,(我國)有行政或刑訴或民訴。譬如說案件類型是刑事案件,那麼,行政體系法院和民事體系法院就不能審判。

 

管轄權是按地域分,小到直轄市、縣市內的分設(例:台北地院、士林地院)也是這個範疇,也就是不論是哪種類型的案件,如果它歸屬於台南的,那麼高雄不能管,上訴也是同樣的狀況,若規定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那麼其他同級的法院(ex: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的高雄分院…)不能熱心去管,就算有審判權也一樣

 

當上述兩種情形交會時,舉個比較鮮明的例子,例如在苗栗的外患罪(假設該案件發生到結束自始至終單純屬於苗栗),依審判權分類,它是屬於刑事案件,依照管轄權分類,地域是苗栗,且第一審是高等法院,所以具體的管轄法院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因此,總合說來,在審判權上,行政體系法院和民事體系法院不能審判,在管轄權上,地院和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外的高等法院,縱使有刑事審判庭,也不能在第一審的時候進行審理

 

所以可以試著自問,在普通法院中,每一個法院必然擁有民事審判權和刑事審判權,但每個法院都能對每個民事或刑事管轄嗎?答案是不一定的,要先看是甚麼案件?案件在哪個地域?至於在哪個地域,請去查訴訟法,它會告訴我們一切!

 

若求觀念建立周全,請再回翻書本或看天平座法律網,謝謝。

 

以上如有錯誤,煩請指正,感謝~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219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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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13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25
0
#1086656

1.免訴-實體障礙

曾經判決確定者。

時效已完成者。

曾經大赦者。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口訣:犯罪後因為時效完成,所以判決.大赦
2.
不受理-程序障礙

(除了1.其他情況選2.)

20
0
#1185745
免訴判決:
曾判定
曾大赦
已完成
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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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9410

(A)對同一案件重複起訴(O;不受理判決)
(B)同一案件曾經大赦(X;免訴判決)
(C)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X;免訴判決)
(D)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X;錯誤管轄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大判廢時)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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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6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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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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