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有關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之損害,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B)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人民之損害,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C)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D)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者,逕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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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4), C(44), D(241), E(0) #1915228
統計: A(13), B(24), C(44), D(241), E(0) #1915228
詳解 (共 2 筆)
#3725134
國賠法9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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