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對於刑事程序上證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到場義務
(B)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具結義務
(C)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有證言義務
(D)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得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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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2), C(62), D(977), E(0) #3225212

詳解 (共 3 筆)

#6091361
證人是親見親聞 有到場義務 陳述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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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03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49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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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535
刑事訴訟法§178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A:正確。不來?罰鍰加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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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86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1.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2.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158-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2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B:對,除非有例外。該具結不具結=沒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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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93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
1.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2.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C:對,除非有得拒絕證言之情事。
D:拒絕證言,依照刑事訴訟法§183要把拒絕的理由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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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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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2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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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1.證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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