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案件有以下何種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A)曾經大赦者
(B)被告死亡者
(C)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D)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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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0), B(219), C(166), D(83), E(1) #139297

詳解 (共 8 筆)

#260444
第三百零二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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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23
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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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66
一個是判決 一個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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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59


B是303條 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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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12
免廢確大完 (免費卻大碗)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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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76
B在第252條的絕對不起訴處分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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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80

B為什麼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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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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