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
(C)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D)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被告遷讓房屋,嗣改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依實務見解,為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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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5), C(166), D(66), E(0) #377832

詳解 (共 3 筆)

#2563787
你去看法條后 770   769就知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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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025

(C) 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 訴之變更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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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769

請問C是訴之變更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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