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係直轄市議員得兼任之職務?
(A)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總經理
(B)直轄市副市長
(C)所屬政黨主席
(D)私立高中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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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 C(585), D(87), E(0) #2994528

詳解 (共 2 筆)

#5646077
地方制度法53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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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397

§53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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