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告於審判中始終沈默不語,法院應如何處理?
(A)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應予充分尊重,並停止進行審判程序
(B)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則繼續進行審判程序
(C)審判作為屬於高權行為,被告有配合及協同之義務,應令其回答問題
(D)曉諭被告如繼續沈默不語,訴訟結果將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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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2566), C(219), D(388), E(0) #2988440

詳解 (共 7 筆)

#5614105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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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
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且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警、調人員或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沉默的權利,也就是緘默權。

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犯罪。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也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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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120
A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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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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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技巧如下:這題的重點在緘默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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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540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此即「緘默權」之保障。被告於審判中始終沉默不語,係合法行使緘默權,法院不得強迫其陳述,亦不得對其沉默作出不利之推斷。

  • (A) 錯誤:法院應尊重被告之緘默權,但無須停止審判程序。審判程序仍應繼續進行,由檢察官舉證、辯護人辯護等,法院不得因被告沉默即中止訴訟。

  • (B) 正確:法院確認被告係行使緘默權後,應予尊重,且繼續進行審判程序,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依現有證據認定事實。

  • (C) 錯誤:被告無配合或協同陳述之義務,強令其回答問題,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緘默權保障。

  • (D) 錯誤:法院不得曉諭被告沉默將導致對其不利之訴訟結果,否則形同對緘默權之壓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及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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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3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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