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被告於審判中始終沈默不語,法院應如何處理?
(A)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應予充分尊重,並停止進行審判程序
(B)探究被告沈默不語之原因為何,如係行使緘默權,則繼續進行審判程序
(C)審判作為屬於高權行為,被告有配合及協同之義務,應令其回答問題
(D)曉諭被告如繼續沈默不語,訴訟結果將對其不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7), B(2508), C(216), D(383), E(0) #2988440
統計: A(377), B(2508), C(216), D(383), E(0) #2988440
詳解 (共 6 筆)
#5614105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80
2
#5625298
緘默權
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且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警、調人員或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沉默的權利,也就是緘默權。
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犯罪。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也不能作為證據。
5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