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何種程序?
(A)調解
(B)異議
(C)行政指導
(D)公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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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40), C(102), D(8936), E(0) #156397

詳解 (共 4 筆)

#532550
第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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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84
行程法第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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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781

有大型開發案時會在社區.部落.或周邊相關的縣/鄉/鎮/村/里舉辦 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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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227

以下是對該段文字的樹狀分析:

  • ㈠ 行政程序法

    • 第164條第1項:涉及地區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的行政計畫,需進行公開及聽證程序。
    • 第55條第1項:行政機關在舉行聽證前,需記載相關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並在必要時公告。
  • ㈡ 國家限制人民財產權時

    • 需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含舉行聽證程序。
    • 被告只舉行公聽會,而未舉行聽證程序,顯然與行政程序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相牴觸。
  • ㈢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的通知責任

    • 按照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
    • 在此案例中,原告是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但被告未進行通知,因此被告的行為與行政程序法相牴觸。




 ㈠按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
    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
    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同法第55條第1項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
    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下略
    )」。依條文規定,如有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行政機關應依
    法通知之;如有不足,方於必要時公告。
  ㈡經查,國家限制人民財產權時,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按上
    開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
    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
    限者,應舉行聽證程序,然被告僅舉行公聽會,並無舉行聽
    證程序,顯與行政程序法之正當法律程序相牴觸。
  ㈢次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舉行聽證前,應以書
    面通知利害關係人。本件被告既知原告等為廬山溫泉地區經
    營民宿業者,亦為「廬山溫泉產業重建促進會」之成員;且
    被告邀集業者開會之目的,係「為瞭解廬山地區觀光業者對
    於遷建『埔里福興農場旅館區』之意願及看法,辦理本次說
    明會」,則原告等為本件專案讓售之利害關係人無訛,被告
    舉行聽證程序應通知原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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