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
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幾日內補辦結算申報?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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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309), C(144), D(5), E(0) #970095
統計: A(236), B(309), C(144), D(5), E(0) #970095
詳解 (共 1 筆)
#1190519
所得稅法
第79條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核定其所得額及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前項催報之規定;其屆期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依限繳納;嗣後如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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