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中各種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因具有雇主身分,不得參加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B)受僱於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為強制納保對象,需參加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若參加職業工會者,亦成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D)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若有聘用外國籍勞工時,須幫外國籍勞工加入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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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32), C(38), D(43), E(0) #2139002

詳解 (共 2 筆)

#4291637
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A)
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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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8條 左列人員得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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