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被告自白自己之犯行,法院該如何處理?
(A)必須根據其自白,逕行諭知有罪判決
(B)不用再行調查其他證據,而按自首規定判決有罪並減輕其刑
(C)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D)逕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決有罪或無罪,無須再為其他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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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00), C(7310), D(45), E(0) #13891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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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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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I.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IV.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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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條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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