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徵收處分,行政法院審理後之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原處分違
法。」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於判決時,應考量原告之權利救濟及社會公益
(B)此判決結果顯示法律安定之考量重於原告權益所受之損害
(C)行政法院之判決雖宣告原徵收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無須返還土地
(D)判決宣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因徵收處分所受之損害即不得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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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366), C(1536), D(4139), E(0) #3035450
統計: A(101), B(366), C(1536), D(4139), E(0) #3035450
詳解 (共 5 筆)
#5698255
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
1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2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第 199 條
1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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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328
本題屬情況判決之情形
第198 條(情況判決)
Ⅰ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Ⅱ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第 199 條(情況判決之賠償)
Ⅰ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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