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
(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
(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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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1), C(1983), D(563), E(0) #2510714
統計: A(122), B(41), C(1983), D(563), E(0) #2510714
詳解 (共 5 筆)
#4508924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應該是42條才對哦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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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789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V)
(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V)
(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X)
(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V)
行政訴訟法
第42條(獨立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邀請,裁定允許其參加。(A)
第44條(輔助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B)
第47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有效力。(C)
第45條
II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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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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