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行政訴訟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
(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
(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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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1), C(1983), D(563), E(0) #2510714

詳解 (共 5 筆)

#4508924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應該是42條才對哦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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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789

(A)因原處分撤銷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於撤銷訴訟中為獨立參加(V)
(B)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V)
(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人不生效力(X)
(D)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V)

行政訴訟法

第42條(獨立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的邀請,裁定允許其參加。(A)

第44條(輔助參加)

I 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B)

第47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有效力。(C)

第45條

II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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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213

行政訴訟法

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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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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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772
X(C)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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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6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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