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高級中等學校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係由下列那一項我國法規所規範?
(A)教師法施行細則
(B)高級中等教育法
(C)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D)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統計: A(187), B(82), C(13), D(847), E(0) #1089498
詳解 (共 2 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原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14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其請假及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與個人服務成績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第 15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原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第 14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
(三)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人服務成績之措施。
五、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第 15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類題
4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所享有之權利?
(A) 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B)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C)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D)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學大意-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學大意#105671
答案:A
難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