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者為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IEP所含內容的法定用詞?
(A)學期教育目標
(B)短期教育目標
(C)學期目標
(D)短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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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9), B(625), C(627), D(205), E(1) #22066

詳解 (共 5 筆)

#2390
第 18 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括下: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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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154
法規修改,現在是第9條(102.07.12)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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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第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 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 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 學生家庭狀況。 三、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 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 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 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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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36

包含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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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825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修正 )

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

         目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行政支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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