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據20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教師若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證據,處多少罰鍰?
(A)三萬元以下
(B)三萬至十五萬元
(C)十五萬至二十萬元
(D)二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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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5103), C(566), D(257), E(0) #216826
統計: A(763), B(5103), C(566), D(257), E(0) #216826
詳解 (共 2 筆)
#190122
性平法 第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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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067
是沒什麼好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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