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以下有關我國私立學校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
(A)各私立學校之設立,應由學校社團法人申請
(B)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15至27人
(C)校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D)創辦人為當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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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7), B(676), C(695), D(2727), E(0) #216835

詳解 (共 6 筆)

#190135


(A) 學校社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

(B)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
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C) 校長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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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811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01 16

 

2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01 16

 

15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01 16

 

18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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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89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5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
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
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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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93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第 18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
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
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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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273
私立學校法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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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86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8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
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
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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