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的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內涵,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兼具學習成就低落與身分弱勢的國小學生。
(B) 學期間以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
(C) 寒暑假安排活動課程,以不超過教學節數15%為原則。
(D) 每班10人為原則,最多不超過12人,最少不低於6人。
統計: A(80), B(505), C(473), D(101), E(0) #427814
詳解 (共 10 筆)
方案一(一般學習扶助方案):
1、 受輔對象:
(1) 兼具下列二種條件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1學習成就低落: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
果有一科目屬學習低成就者。
2具有下列身分之一:
A、 原住民學生。
B、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E、 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家庭子女。
F、 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
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G、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不超過
一般學習扶助方案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前開資格學生為優先,
如均已滿足需求,百分比得酌予放寬,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2) 一百零一學年度(含)之國民中學一年級、二年級學生,參加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
驗,國語文、數學或英文之標準化測驗結果屬該科學習低成就者,均應入班接受補救
教學,不限於具備弱勢身分者。
(3) 已取得民間或其他資源施予補救教學之學生,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特殊情形經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可,或所取得資源明顯不足以施以有效補救教學者,不在此
限。
2、 教學人員資格:
(1) 普通班教學人員資格:
1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
2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由各校推薦、徵求。
3國民中小學儲備教師: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4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之大專學生:
A、 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且具有國語文、英語文、數學三學科教學
知能之大專學生。
B、 急需經濟援助具有提供國中及國小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學生補救教學知能之大專學
生。
C、 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D、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亦得擔任本方案教學人員;其應以前三類人員為
優先。
5其他教學人員:例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2) 身心障礙班(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人員資格: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3、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1)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及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擔任外,其餘所需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http://priori.moe.gov.tw/recruit/)
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
之人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2) 寒暑假所需教學人員,得優先聘任經濟弱勢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專生參與。
4、 篩選需補救教學學生方式:
(1) 初步篩選:
○1 凡單一學科成績為該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者,由級任老師或國語文、數學、英語、
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學習領域任課教師轉介學生上線參加篩選測驗。
○2 偏遠地區或特殊原因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
分之四十,班級人數低於十人者,得全班進行施測;其須再放寬篩選範圍者,應專
案報經本署同意。
(2) 篩選及成長測驗:
○1 接受施測條件:
A、 本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救教學資
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無論現行是否接受本署補救教學資
源扶助,均應參加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B、 符合初步篩選資格之學生名單。
○2 參加篩選測驗時間:
A、 以每年九月為全國篩選測驗實施時間。
B、 以翌年二月及六月為全國學習成長測驗實施時間。
○3 測驗科目:
A、 國語文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B、 國語文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C、 數學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
D、 數學紙筆測驗(一年級至三年級;一年級僅做六月之學習成長測驗)。
E、 英語電腦化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含英語聽力測驗)。
5、 開班人數:
(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確有成班困難之偏
遠或小型學校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D)
(2)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
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得酌減至多二人。
(3) 每位大專學生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補救教學培訓課
程達十八小時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酌予放寬至八人。
(4) 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6、 編班方式:以抽離原班或協同教學進行為原則。
7、 補救教學實施時間:
(1) 補救教學實施方式分為四期,寒假(第一期)、二至六月(第二期)、暑假(第三
期)、八月至翌年一月(第四期),各校可以學校情形規劃期數。
(2) 學期間以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實施為原則,並以小班或協同進行補救教學,午休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B)
(3)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為原則。
(4) 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8、 補救教學實施科目: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
○1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 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2) 寒暑假期間(第一期及第三期):除依學期間學習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C)
9、 教學節數規定: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教學總時數至多各七十二節)
○1 大專學生、其他教學人員每週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 寒暑假:寒假教學總時數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八十節,各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3) 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10、 個案管理:
(1) 經學校輔導會議或補救教學線上評量系統認定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應於入班決
定十四日內於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
(2) 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二月
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3)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1 積極因素:
A、 學生家庭弱勢現況已獲改善。
B、 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
達到各年級標準者。
C、學生已養成良好讀書習慣,主動表達回歸原班學習之意願。
D、 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2 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4) 受輔導學生具結案因素者,得予結案,並至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
案列管,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5)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年結束後,系統自動將學生異動轉銜為畢業。
(6)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
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11、 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 補助項目:
○1 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及健保費等相關經費。
○2 行政費:補助辦理國中小之業務費及施測工作費(非屬施測時該堂課之任課教師
始得支領,以授課鐘點費計算)。
○3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4 交通費:補助大專學生教學人員交通費。
○5 培訓教材費:補助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
訓教材費。
(2) 補助額度:
○1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校數、
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
○2 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
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3) 補助基準:
○1 人事費:
A、 鐘點費:
a、 節數:以每班寒假(第一期)至多二十節、暑假(第二期)至多八十節、第
二期及第四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
b、 單價:
(a) 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為區分基準):國
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b) 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
元。
B、 勞保費、提撥勞退金:依勞工保險及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計算。
C、 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2 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其包括下列項
目所需經費: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B、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專
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C、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D、 施測工作費。
○3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4 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
○5 培訓教材費:民間團體義務協助學校招募培訓大專學生(教學人員)所需培訓教
材費,視提報計畫審查結果及本署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6 附則:
A、 剩餘經費之運用:
a、 鐘點費、教材編輯費、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
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b、 行政費、勞健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直轄
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
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c、 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如有賸餘款,全數繳回。
B、 退休教師經費支領方式:得依退休教師之意願選擇支領或不支領鐘點費。
a、 支領鐘點費者:依支領鐘點費之單價規定辦理。
b、 不支領鐘點費: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
費;每人每期並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
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5.開班人數:
(1)每班以 10 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 12 人, 最少不得低於 6人。但確有成班困難之
偏遠或小型學校經直轄市、縣 (市)政
7.補救教學實施時間:
(1)補救教學 實施方式 分為 4期,寒假 (第 1期)、2至 6月(第 2期)、暑假 (第 3期)、8
月至 翌年 1月(第 4期),各校可以學情形規劃期數。
(2)學期間以正式課程或餘時實施為原則,並小班協同進行補救教午休
時間不得實施補救教學。
(3)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天為原則。
(4)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 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補救教(應實施特殊育),其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
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補救教(應實施特殊育),其課餘、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育計畫 (IEP) 學習目
標相結合。
(二)受輔學生之條件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補救教學內容包含一般性扶助方案以及國中基測提升方案。一般性扶助方案之受輔對象需為未達「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之指標學校學生,且兼具學習低成就及家庭(身分)弱勢之公立國中小學生。家庭或身分非屬弱勢之學習低成就學生,不是「攜手計畫-課後扶助」一般性扶助方案進行補救教學之對象
(四)實施時間與科目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以課餘時間進行為主,學期中每週4小時,補救科目以國語文、數學、英語、自然與社會為主,寒暑假每週5天、每天4小時,另開放20%之活動及藝能課程,全年度上課節數最多以244節為原則。「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之補救教學實施時間、科目與「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大致相同。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因補救教學之時間在課餘或課後,故尚須經家長同意才能對學生進行補救教學;惟對於無學習意願之學生尚無法強制實施補救教學。
四、實施時間與科目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以課餘時間進行為主,學期中每週4小時,補救科目以國語文、數學、英語、自然與社會為主,寒暑假每週5天、每天4小時,另開放20%之活動及藝能課程,全年度上課節數最多以244節為原則。「教育優先區計畫-學習輔導」之補救教學實施時間、科目與「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大致相同。
(六)鼓勵抽離式補救教學模式
強化向教師宣導於平常教學時即應透過形成性評量,了解並診斷學生學習之困難與成效,並於課堂上予以及時性之補救教學。對於已有相當程度之落後學生,鼓勵學校規劃於一般上課期間採抽離班級之方式進行補救教學(仍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教學人員費用,無需增置員額),讓補救教學於一般上課時間內實施,此模式亦可同時解決學生、家長或教師無意願參與課後補救教學之問題。
B沒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