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價證券信託未辦理信託登記,其信託關係無效
(B)信託財產之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C)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D)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轉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發行公司,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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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7), C(65), D(29), E(0) #178473
統計: A(271), B(17), C(65), D(29), E(0) #178473
詳解 (共 1 筆)
#1493498
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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