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有關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價證券信託未辦理信託登記,其信託關係無效
(B)信託財產之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C)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D)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轉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發行公司,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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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2), B(83), C(163), D(106), E(0) #3430051
統計: A(632), B(83), C(163), D(106), E(0) #3430051
詳解 (共 1 筆)
#6400599
(A) 有價證券信託未辦理信託登記,其信託關係無效
信託法第 4 條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關係依然有效
(B) 信託財產之登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
2.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D)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轉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發行公司,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如係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再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之發行公司者,亦視為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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