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將房屋為丙設定抵押權,擔保乙對丙之債務,其後丁與丙約定獨自承擔該債務,乙退出債之關係,甲得知後,不願為丁擔保該債務,當事人間法律關係有何影響?
(A)抵押權消滅
(B)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抵押權不受影響
(D)抵押權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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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 B(185), C(167), D(37), E(0) #209338
統計: A(857), B(185), C(167), D(37), E(0) #209338
詳解 (共 10 筆)
#1400329
抵押權的消滅有六種原因:
1.混同 2.拋棄 3.擔保債權之全部消滅 4.除斥期間經過 5.抵押物滅失 6.抵押權實行。
抵押權擔保之主債務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免責的債務承擔契約,依據民法第300條,該債務移轉於丁,乙對丙之債務遂告免除。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規定(民870),甲為擔保乙丙債務之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白話點就是說,甲相信乙會還丙錢所以才拿房屋擔保,現在丁和丙說會替乙還錢,故取得原債主丙同意,債權由乙轉移給丁。但甲知道丁沒有還錢能力,或是甲和丁是仇人,當然可以拒絕自己的房屋給丁做抵押權擔保債務 (因為房子畢竟是甲的,甲當然有選擇我要給幫誰抵押的權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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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259
簡單來說甲是替乙作擔保所以才拿房屋來給丙當抵押權
但丁這時候說要替乙作擔保
理所擔然乙的債務就轉換成丁來負責
這時候甲一旦不替丁背書
理所當然抵押權就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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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683
甲不願為丁擔保債務,自無保證契約存在,原抵押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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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485
民304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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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21
簡單來說就是, 已經有另外一個(丁)冤大頭願意承擔這個債務了,假如你當初幫忙(丙)抵押的部份,除非(第3人)你自己 傻了繼續承認幫忙作為抵押,反則抵押權就應該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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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330
民304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請問可白話解釋一下嗎? 我太笨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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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473
乙退出債之關係
第307條(從權利之隨同消滅)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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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21
乙對丙應是債權而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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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797
有人強出頭, 就去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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