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師資培育之教育專業課程如何辦理?
(A)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經大學校務會議審議,校長核定後實施
(B)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C)經大學校務會議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D)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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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45), C(50), D(389), E(49) #1023552
統計: A(50), B(245), C(50), D(389), E(49) #1023552
詳解 (共 9 筆)
#1253782
| 第 7 條 |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 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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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788
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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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945
2F 為舊法 應參照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n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n,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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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163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法(師資培育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四、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五、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六、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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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992
也就是說,如果現在要做答應該要改為B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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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683
也不是B
這題已經沒有正確解答了吧?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專業素養
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指引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建議
修改答案(B)為「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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