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何者定之?
(A)教育部定之
(B)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C)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定之,並報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備查
(D)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統計: A(146), B(75), C(141), D(320), E(0) #1023553
詳解 (共 2 筆)
第25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國小、國中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專科
專科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21 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十分之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及其餘出、列席人員之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