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公立醫院的工友
(B)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
(C)私立大學教授
(D)法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統計: A(409), B(6096), C(405), D(752), E(0) #2138953
詳解 (共 7 筆)
刑法第十條
II、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者。
一、類型
由於刑法總則就公務員概念設有定義性規定,不論學說或實務遇有與公務員相關之要件,概回歸總則規定以尋求解釋。而依法條文義內容,學說上多將其分類為:
1、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
a、依據法令而任用
不論事依據考試、選舉聘僱而任用,只要有法律或命令之依據即可,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b、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如台電)所從事者多為行政營利行為,在行政法上本不被列為行政機關,故其服務人員並非公務員。例外在公營事業若以行政機關之組織為名者(如交通部台鐵管理局),雖實質上從事私經濟行為,但因組織型態屬於機關,似認為係公務員較為妥適。
c、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係指在上述機關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只要是法令規定之權限即可,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概此類公務員重點在於身分或職務。
需注意,如無法定職務權限(如工友),即使服務於上述機關,亦非本條項之公務員,故本要件為必要條件。
2、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
a、依據法令授權
此類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有法令依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該成員享有法定的職務權限。
舉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兼辦採購人員。
b、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所謂公共事務,學說上認為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包括高權行為及給付行政,但私經濟行為不包括在內。
3、委託公務員(第二款)
限於因機關委託而取得原機關權限,並從事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為限。如:私立學校獎懲學生(釋字382)、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升等評審(釋字462)等。
如僅係行政輔助人(如拖吊業者)或從事之事物飛行使公權力,則非公務員。
來源
法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1.聘僱民間保全公司人員是私法契約
2.法院的保全並非是在執行公家機關的公務,公家機關公務有法警在做,保全通常在門口檢查及引導進入法院的民眾
請問D選項為何不是,法院的保全是在執行公家機關的公務。是因為公家保全執行的跟私人單位內容相同嗎?
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學理稱為「身分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