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公立醫院的工友
(B)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
(C)私立大學教授
(D)法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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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6096), C(405), D(752), E(0) #2138953

詳解 (共 7 筆)

#3798557

刑法第十條
II、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者。

一、類型
   由於刑法總則就公務員概念設有定義性規定,不論學說或實務遇有與公務員相關之要件,概回歸總則規定以尋求解釋。而依法條文義內容,學說上多將其分類為:
  1、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
   a、依據法令而任用
    不論事依據考試、選舉聘僱而任用,只要有法律或命令之依據即可,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b、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如台電)所從事者多為行政營利行為,在行政法上本不被列為行政機關,故其服務人員並非公務員。例外在公營事業若以行政機關之組織為名者(如交通部台鐵管理局),雖實質上從事私經濟行為,但因組織型態屬於機關,似認為係公務員較為妥適。
   c、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係指在上述機關之人員,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只要是法令規定之權限即可,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概此類公務員重點在於身分或職務。
    需注意,如無法定職務權限(如工友),即使服務於上述機關,亦非本條項之公務員,故本要件為必要條件。

 2、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
   a、依據法令授權
    此類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有法令依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使該成員享有法定的職務權限。
舉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兼辦採購人員。

   b、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所謂公共事務,學說上認為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包括高權行為及給付行政,但私經濟行為不包括在內。

 3、委託公務員(第二款)
   限於因機關委託而取得原機關權限,並從事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為限。如:私立學校獎懲學生(釋字382)、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升等評審(釋字462)等。
   如僅係行政輔助人(如拖吊業者)或從事之事物飛行使公權力,則非公務員。


來源

https://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89

159
3
#4352145

法院聘僱之保全人員

1.聘僱民間保全公司人員是私法契約

2.法院的保全並非是在執行公家機關的公務,公家機關公務有法警在做,保全通常在門口檢查及引導進入法院的民眾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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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04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人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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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32778
關鍵字:採購業務→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
(共 6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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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
#3980749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
(共 3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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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
#4351736

請問D選項為何不是,法院的保全是在執行公家機關的公務。是因為公家保全執行的跟私人單位內容相同嗎?

6
1
#7113636

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學理稱為「身分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1款後段學理稱為「授權公務員」
刑法第10條第2款學理稱為「委託公務員」
ㅤㅤ
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
所稱「公共事務」,乃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例如機關組織法規所明定之職務等
ㅤㅤ
身分公務員著重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其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及其他法令所賦與雖與公權力無關,但仍屬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皆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所為自屬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
ㅤㅤ
授權公務員,非身分公務員,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因常肩負達成一定行政目的之任務,自應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俾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悉以法律與相關法規為準則,並負擔特別保護與服從之義務,即本此旨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ㅤㅤ
【獨立組織體之人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例如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公立醫院。
ㅤㅤ
公營事業機構如以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置、運營,係為私法人,例如台灣中油公司、台電公司、自來水公司、台灣銀行等,其所從事為行政營利行為,在行政法上並未列為行政機關之範疇。
ㅤㅤ
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其人員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自非公務員。
ㅤㅤ
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以及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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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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