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下列對鄉公所開徵地方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鄉公所應擬訂地方稅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完成三讀法定程序
(B)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
(C)不得對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開徵地方稅
(D)課徵年限至多一年,期滿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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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19), C(42), D(901), E(0) #381247

詳解 (共 6 筆)

#501354
課徵年限至多年,期滿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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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939
(A)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
   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 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
   程序後公布實施。(1項)

(B)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 財政部 行政
   院主計總處備查。(2項)

(C)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
   下列事項不得開徵特別稅課 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ㄧ 轄區外之交易
   二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三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D)臨時稅課至多兩年,年限屆滿仍須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
   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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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78

地方稅法通則§2: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 (市)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 (鎮、市) 臨時稅課。 ← 鄉(鎮、市)僅能課徵這個稅。

稅法通則§3: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
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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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34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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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81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二項
臨時稅課至多兩年,期滿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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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00
請問B的法源依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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