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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9093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9093

年份:101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49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十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七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B)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十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C)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三十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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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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