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老人福利法中關於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B)各類老人福利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
(C)經許可設立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 3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未於期限內辦理登記者,得申請延 長 6 個月
(D)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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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83), C(558), D(50), E(0) #102794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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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申請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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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機構所需之醫療或護理服務,應依醫療法、護理人員法或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等規定辦理。 第一項各類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辦理,並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以協助其自給自足;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36條(申請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自行停業與歇業、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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