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針對中低收入老人之協助項目?
(A)租屋補助
(B)生活津貼
(C)特別照顧津貼
(D)健康檢查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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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2), C(69), D(479), E(0) #1027949

詳解 (共 1 筆)

#1530405

第12條(生活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32條(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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