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請問下列那一項有關勞資會議實施的規定是不正確的?

(A)事業單位女性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女性勞工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一

(B)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

(C)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人數在50 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D)勞工年滿16 歲有選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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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5), C(123), D(110), E(0) #304923

詳解 (共 4 筆)

#236130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30人以上。

超級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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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79


第    6     條 事業單位工會之理、監事得當選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 所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二。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勞方代表 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不受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勞工年滿十六歲,有選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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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715
名  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共 5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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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45
為何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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