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解釋上為積極之作為
(B)該項後段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不純正不作為犯
(C)無自救力之人若曾經正當理由對行為人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 2 年以上情節重大,行為人之遺棄行為可
以減輕刑責
(D)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犯第 294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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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1), B(1892), C(1033), D(1425), E(0) #2052619
統計: A(2981), B(1892), C(1033), D(1425), E(0) #2052619
詳解 (共 10 筆)
#4817441
(B)「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意即「只能」以這種方法達成構成要件,是為「純正不作為犯」
(C)不罰
(D)「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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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430
(B)不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用不作為的方式去實現通常須要以作為方式才能成立的犯罪
而該項後段所謂「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去實現該法條的構成要件,所以為純正的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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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518
B 純正不作為犯,意味著什麼都不作
C 這選項我解讀不同欸
他寫「曾經正當理由」,應該代表有正當理由才對吧?
有正當理由的話當然無294-1之適用
D 僅有直系血親「尊」親屬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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