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受僱人之行為,僱用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A)郵局對郵差侵占包裹所生之損害
(B)客運公司因司機未阻止乘客間的互毆行為所生之損害
(C)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和客戶太太的通姦行為所生之損害
(D)醫院對護理人員院外的竊盜行為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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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6), B(1540), C(479), D(204), E(0) #1808957
統計: A(10586), B(1540), C(479), D(204), E(0) #1808957
詳解 (共 10 筆)
#2871298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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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018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只有A的行為跟他的職務有關
BCD的行為皆不是跟他職務有關,其他普通人也可以有這行為,故答A
(個人見解,有錯糾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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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663
(A)郵局對郵差侵占包裹所生之損害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B)客運公司因司機未阻止乘客間的互毆行為所生之損害 ─ 非屬受僱人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C)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和客戶太太的通姦行為所生之損害 ─ 非屬執行職務行為
(D)醫院對護理人員院外的竊盜行為所生之損害 ─ 非屬執行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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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699
| 第 188 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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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550
個人拙見:(b)被動事件、(c)(d)私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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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901
我是看他是公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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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318
6F 可是B如果是司機突然毆打乘客呢?選項中沒有註名是被動還是主動,
而且之前也有客運司機出錯,客運公司需要代為賠償的案件好像。。。有點被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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