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對於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 22 歲
(B)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C)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D)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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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13), C(38), D(9), E(0) #1510231
統計: A(763), B(13), C(38), D(9), E(0) #1510231
詳解 (共 2 筆)
#1620379
A: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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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868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
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
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
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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