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如何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A)須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B)須經立法院同意
(C)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D)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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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6), C(395), D(60), E(0) #3074124

詳解 (共 2 筆)

#57469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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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842
答案是 (C) 須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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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解析
  1. 締結限制: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2. 合作行為限制:與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或團體之合作行為(如簽署協議、備忘錄等),亦須遵守申報或許可規定。
  3. 不得違反原則:相關締結或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具有政治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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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辨析
  • (A)、(B):層級不夠或權責不符。雖然需要大陸委員會參與會商,但最終核准權在行政院
  • (D):立法院負責法律案及重大預算審議,地方政府締結聯盟屬行政處分與政策執行範疇,故報請行政院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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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重點
若違反此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締結聯盟,依同條例第 92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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