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大陸地區人民甲來臺觀光,因旅費不足詢問餐廳老闆臺灣地區人民乙,可否在其餐廳打工,乙因餐廳需人手幫忙便僱用甲工作,嗣後被警方查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經許可在臺工作,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其出境
(B)乙須負擔甲被強制出境的費用
(C)甲須被勞動部課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D)乙面臨被移送及科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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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19), C(287), D(102), E(0) #3074126
統計: A(32), B(119), C(287), D(102), E(0) #3074126
詳解 (共 2 筆)
#7310856
答案是 (C) 甲須被勞動部課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這題考的是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中,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工作及雇主非法僱用的罰則。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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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與錯誤解析
- (C) 錯誤:依據「兩岸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在臺工作(黑工),目前法律並無針對「受僱者本身」處以 10 萬至 50 萬罰鍰的規定。通常對受僱者的處置是強制出境及一定期間不得入境。選項中提到的 10 萬至 50 萬罰鍰,通常是指《就業服務法》中針對「雇主」或「仲介」的罰則,而非受僱者。
- (A) 正確:依據兩岸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 (B) 正確:依據兩岸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規定,強制出境所需費用,若受強制出境人無力負擔,應由「僱用人」(即乙)負擔。
- (D) 正確:依據兩岸條例第 15 條第 4 款及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4 款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大陸委員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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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最新提醒
- 強制出境費用:若有多個僱用人,需負連帶責任。
- 罰金調整:實務上對於非法僱用的裁罰已趨於嚴格,特別是涉及多次違規或情節重大者,可能面臨更高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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