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種判決類型不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標?
(A)全部終局判決
(B)一部終局判決
(C)中間判決
(D)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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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8), C(668), D(319), E(0) #1523050
統計: A(7), B(88), C(668), D(319), E(0) #1523050
詳解 (共 2 筆)
#5631533
行政訴訟之裁判-判決類型
1. 以是否有關訴訟標的作為分類
(1)本案判決:即實體上判決 (認定訴訟有無理由)
(2)程序判決:針對與訴訟標的無關的程序事項所為之判決。
2.以是否終結審級作為分類標準
(1)全部終局判決: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對訴訟標的之全部所作出之判決。(A)
(2)一部終局判決:就訴訟「可獨立之部分」所為之判決。(B)
(3)中間判決:僅針對訴訟中個別爭點所做出的判決,不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標 。(C)
中間判決是為了嗣後能作成終局判決之準備,同樣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具有羈束力)。
3. 對應訴訟類型作區分
(1)撤銷訴訟:
A. 形成判決:
但須注意於撤銷判決中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具體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B. 情況判決
(2)課予義務訴訟以及一般給付訴訟:給付判決。
(3)確認訴訟:確認判決。
(D) 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行訴第198 條)
資料來源 : 三民輔考知識百科、國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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