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何種公職人員非經選舉產生?
(A)市議員
(B)直轄市里長
(C)省諮議會諮議員
(D)鄉鎮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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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8), C(3747), D(116), E(0) #135316
統計: A(13), B(78), C(3747), D(116), E(0) #135316
詳解 (共 3 筆)
#514835
1. 省設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有關省政府之組織,地方制度法規定由行政院定之。目前臺灣省政府設有六組五室一會,並設有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至福建省政府則設三組三室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2. 省設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若干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目前臺灣省諮議會為第四屆,置有二十四位諮議員,其中一人為諮議長,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內部設有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三組及人事室、會計室二室,分別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2. 省設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若干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目前臺灣省諮議會為第四屆,置有二十四位諮議員,其中一人為諮議長,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內部設有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三組及人事室、會計室二室,分別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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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67
二、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組成
1.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 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縣長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3. 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各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4.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5.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均為四年,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 .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2. 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縣長及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縣長綜理縣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3. 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市長及市議會議員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各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一人,由市政府依法任免,承市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4. 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5. 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均為四年,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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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804
第三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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