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右表(四)是今年我國境內,甲、乙兩位刑事訴訟案件被告目前法院審理判決 情形,若依表中資料與 106 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文,有關刑事 訴訟案件上訴於第三審的解釋內容判斷,下列說明何者正確?5ce7813d549d5.jpg
(A)甲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此規定有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B)甲和乙兩人所犯均為定刑較輕的罪,依規定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C)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乙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屬立法形成範圍
(D)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應給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乙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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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2), C(19), D(229), E(0) #20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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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509
民國106年7月28日,大法官以高效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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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甲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此規定有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 甲的罪名是「妨害名譽」,這通常被歸類為刑罰較輕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的規定,像妨害名譽這類輕罪,經二審判決後通常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 然而,甲在一審和二審均被判「有罪」,判決結果並未從無罪逆轉為有罪。
    • 釋字第752號解釋文雖然肯定了對於輕罪限制上訴第三審的合憲性,但它特別強調了**「判決從無罪逆轉為有罪」**的情形應例外允許上訴。甲的情況並非無罪逆轉有罪。
    • 因此,若甲因為妨害名譽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通常會被認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的精神,並非有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因為他已經獲得了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即從一審上訴至二審)。
  • B) 甲和乙兩人所犯均為定刑較輕的罪,依規定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 甲所犯「妨害名譽」通常是輕罪。
    • 乙所犯「侵占遺失物」也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所列舉的輕罪之一。
    • 然而,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罪刑輕重是否「一律」不得上訴,而在於有無「逆轉」的情況
    • 乙的情況是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發生了「逆轉」判決。依釋字第752號解釋文,這種情況應例外允許上訴。因此,說乙「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是錯誤的。
  • C) 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乙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屬立法形成範圍

    • 乙的情況是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屬於判決「逆轉」的情形
    • 釋字第752號解釋文明確指出,對於此類情形,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應允許上訴第三審
    • 因此,主張乙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與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的精神相悖,並非單純屬於立法形成範圍。
  • D) 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應給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乙可上訴第三審

    • 釋字第752號解釋文的核心精神之一,正是強調「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如第一審、第二審均判決有罪,且所犯為輕罪),原則上應給予被告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 更重要的是,解釋文明確指出,對於「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的情形(即本案乙的情況: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為了確保被告能獲得充分的救濟,應允許上訴第三審
    • 因此,乙因為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屬於判決逆轉為有罪的情況,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應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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