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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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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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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3. 民法第27條有關法人之機關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的敘述是錯誤?
(A)法人應設董事數人,法人事務之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B)董事有數人就法人一切事務,均得以對外代表法人
(C)法人的董事長對於部分董事代表權限加以限制,對不知的善意第三人仍為有效
(D)法人不一定要設監察人,若章程有訂定設置監察人,就是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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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陳辰
B1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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