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種裁判離婚之請求權,無法定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D)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統計: A(4123), B(1247), C(2382), D(5213), E(0) #843755
詳解 (共 10 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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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時間限制:不治、遺棄、生死不明 、虐待
口訣:志、氣、民、代
虐待,遺棄,不治,生死不明 ---------無時間限制 , 感覺這樣還比較好記@@
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有不治之惡疾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99 年 - 099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試題三等#3894答案:B
1、重婚、與他人性交(宥恕、知6月、不知2年)
2、殺害他方、故意犯6月個以上之刑確定(知1年、不知5年)
比較結婚撤銷
下列何項婚姻為得撤銷?
(A)甲男與乙女結婚前,已與丙女合法結婚
(B)甲男與乙女在結婚證書上之證人簽名為偽造
(C)乙女與甲男結婚前,曾與甲男之叔叔結婚,其叔叔死亡後再嫁給甲男
(D)甲男與未成年之乙女結婚前,乙女因其父母去世,而由甲男擔任監護人,且結婚未逾一年
104 年 - 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678答案:D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乙是甲的嬸嬸 = 甲的三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
*結婚「撤銷」之原因 :
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2.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限知悉起6個月內;婚後1年內;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
3.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4.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知悉3年內得撤銷)
5.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自常態恢復6個月內得撤銷)
6.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自發現起6個月內得撤銷)
*結婚之無效 :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2.違反「禁婚親限制」。
3.「重婚」或「同時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三親等旁系姻親的舅媽若與舅舅有效離婚,則我可以與她結婚。但是若舅舅死亡後,舅媽與我的姻親關係是否還維持呢(不管舅媽有無再嫁)?如果仍維持,表示我不能娶舅媽(違反民法983近親結婚規定)
死亡,不會解消生存之配偶與死者之親屬的姻親關係。 學理之基礎即:
1血親關係係因出生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
2姻親關係係因婚姻之締結而發生,自然因婚姻解消而消滅〈74年修正971即為貫徹此旨〉。
重婚: 後婚是無效的,並且可能觸犯刑法,刑期5年以下,
發現對方重婚,自己可以提離婚,但是時間太久就不能提了。
1重婚者後婚無效。
2重婚者觸法。
3配偶有權提離婚,(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就不能提)
三件獨立的事情。
所以,有錢的大老板想娶3個4個5個,只要大老婆不說話都沒問題。
2老婆3老婆4老婆... 婚姻無效,孩子屬於親生,非婚生,有繼承權。
討論中有點小錯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 夫妻一方對他方虐待離婚之請求權,無法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