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我國「行政區劃法」迄今因諸多緣由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行政區劃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
(C)行政區劃法草案之精神主要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擬定有公民民意調查及公聽會等機制
(D)行政區劃指的是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與村(里)的新設、廢止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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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60), C(125), D(281), E(0) #3369192
統計: A(117), B(60), C(125), D(281), E(0) #3369192
詳解 (共 3 筆)
#7273180
- 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省」虛級化,地方制度法也將其排除在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因此,行政區劃目前主要指的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與村(里)等層級的新設、廢止或調整,不包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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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這是正確的。憲法本文確實有此規定,說明行政區劃屬於中央的職權。
- (B) 行政區劃之目的在確認各地方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及財政取得之範圍:這是正確的。行政區劃的主要目的在於劃定明確的治理範圍,以利地方政府施政。
- (C) 行政區劃法草案之精神主要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擬定有公民民意調查及公聽會等機制:這是正確的。雖然該法尚未立法,但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確實強調擴大地方參與,並納入公聽會及公民民意調查等程序,以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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