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時,原則上應如何提起救濟?
(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B)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C)應於處分相對人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應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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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3), B(6367), C(1266), D(707), E(0) #1266544

詳解 (共 10 筆)

#1327258

此題其實不難,想像一下,利害關係人並非該行政處分的參與人,所以行政程序的中的處置自然不是以"相關人"名義,因為很多時候可能連該相對人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例如以個行政處分是核准你家旁邊蓋垃圾場,你不一定知道旁邊土地是誰的,如果以相對人名義,這樣不知道名字就不是等於不可以提訴願或其他手段,在法治國是不可能有這疏漏。


既然不是相對人,就是以自己名義,踹開政府大門,說老子要抗議,
並是在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 這個要記了。 因為程序中只能等決定出來才抗議,

因為不可能決定都沒有就抗議,這樣不是有點白目,說不定不做不利自己的決定,這麼早抗議沒意義。

但可以陳情。只是陳情指屬於行政程序法的其中一個表達意見的方法,沒有任何執行或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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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08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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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58
RE瑞林兄設甲是當事人  乙是利害關係人...
(共 2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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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51
記憶總是隨時間流逝而流失。明明以前就做過討論。

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提撤銷訴訟

例外:
1.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屬於孤立之申請,這就提一般給付訴訟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就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聲明異議
3.利害關係人非本案之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或是後聲明不服已毫無實益之情形(如卷宗涉及個人隱私,機關並未拒絕當事人申請,造成利害關係人受侵害),提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阻止機關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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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487
另外提供一點給大家參考:行政罰法§41第4項(關於扣留物的救濟):
利害關係人依法不得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因為他不是扣留處分之相對人),得單獨對第一項之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針對扣留"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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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805

第174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既然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認為可能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理當是沒問題(法條我不知道QQ
(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應包含利害關係人
(C)應於處分相對人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實體 (D)應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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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05

一看到A 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就興奮...

完全沒看到「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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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558

當事人-以行政處分「相對人」名義

利害關係人-以利害關係人「自己」名義

同樣都是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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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77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程序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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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219
利害關係人、相對人,一定要張大眼睛看清楚...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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