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教唆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犯之惡性比所教唆之正犯為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使原無犯罪意思之人起意犯罪,並實行所教唆犯罪行為
(C)先有教唆行為後當場指揮犯罪實行,只論教唆犯
(D)教唆內容係引發他人犯罪,不以特定犯罪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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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5760), C(162), D(1020), E(0) #1983116

詳解 (共 10 筆)

#3363388

具體的教唆內容
教唆的內容也必須特定,簡單來說就是必須教唆他人去犯「特定」的罪。舉例來說,A慫恿B去偷C的東西,而B也照做,此時A就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3]的教唆犯。但如果A只是慫恿B去犯罪,但沒有明確說要犯什麼罪,此時A就不會成立教唆犯。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principle-procedure/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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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679

(A)教唆犯之惡性比所教唆之正犯為輕,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錯誤

應依教唆犯之處罰規定為之

(B)使原無犯罪意思之人起意犯罪,並實行所教唆犯罪行為 →正確

要成立教唆須符合兩個條件:

1.須有教唆行為

2.被教唆之人實行犯罪行為


(C)先有教唆行為後當場指揮犯罪實行,只論教唆犯 →錯誤

可能為共同正犯,不應該只論教唆犯

(D)教唆內容係引發他人犯罪,不以特定犯罪為必要→錯誤

教唆以特定罪名為前題,而煽惑不以特定罪名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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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548

在被教唆者從事的犯罪行為和被教唆的罪名相關且不重於被教唆的犯罪的情況,教唆者仍可成立教唆犯。舉例來說,A慫恿B殺C,但B朝C開槍卻沒打中,此時A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教唆犯(本應成立殺人既遂罪的教唆犯,但C未死亡,且殺人未遂輕於殺人既遂,因此A仍可成立教唆犯)。

 
反之,如果實際從事的犯罪重於被教唆的犯罪,則教唆者只會論以原本教唆罪名的教唆犯。舉例來說,如果A慫恿B去打傷C,但B卻將C打死,此時因為A教唆的罪名只是傷害罪,而殺人既遂明顯重於傷害罪,因此A只會成立傷害罪的教唆犯,而不會成立殺人既遂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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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579
(A)教唆犯之惡性比所教唆之正犯為輕,應...
(共 1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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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4232
3F假設A教唆B去犯殺人罪,但B犯的不是...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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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641

教唆以特定罪名為前題,而煽惑不以特定罪名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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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429
刑法 第 29 條:(教唆犯之規定) ...
(共 13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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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695

謝謝4f 5f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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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67
(A) 教唆犯之惡性比所教唆之正犯為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未規定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C) 先有教唆行為後當場指揮犯罪實行,論為正犯(由教唆犯轉為正犯)
(D) 教唆內容係引發他人犯罪,特定犯罪為必要(一定要指定某種犯罪,如殺人、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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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301

想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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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2013
未解鎖
來源 (一)教唆行為B教唆指的是「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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