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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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2), B(496), C(228), D(441), E(0) #407944

詳解 (共 10 筆)

#678558
錯誤分為:
一、原本錯誤:1.影響全案:法定救濟程序(上訴、非常上訴、再審)→ (A)
                            2.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

二、正本跟原本不符:1.影響全案:重作,且上訴期間另算
                                        2.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

「原本」是法官所做,一經宣示即有羈束力,若影響全案,
只能經由法定救濟途徑來變更。 
若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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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75074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
1.若未判決確定→上訴救濟
2.若已確定→ 非常上訴救濟
3.若為民事訴訟之已確定判決→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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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00059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
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
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
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 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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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84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名  稱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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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32
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不得裁定更正,應重印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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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913
我來白話文翻譯一下:「原本」是法官所做,...
(共 7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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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879
1.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共 3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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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643
考這題實在是太狠了...
最佳解也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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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037

所謂的原本錯誤我覺得就是等同於所謂的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救濟手段就是上訴 非常上訴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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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04
難道是說   原本錯誤影響全案結果者  在法院宣示裁判後即受羈束
因此不能再做更改   只能依最佳解所說的各種途徑請求救濟

用這樣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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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5187
未解鎖
詳最佳解 1.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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