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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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2), B(496), C(228), D(441), E(0) #407944
統計: A(1592), B(496), C(228), D(441), E(0) #407944
詳解 (共 10 筆)
#678558
錯誤分為:
一、原本錯誤:1.影響全案:法定救濟程序(上訴、非常上訴、再審)→ (A)
2.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
二、正本跟原本不符:1.影響全案:重作,且上訴期間另算
2.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
「原本」是法官所做,一經宣示即有羈束力,若影響全案,
只能經由法定救濟途徑來變更。
若不影響全案,裁定更正即可。
210
4
#675074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
1.若未判決確定→上訴救濟
2.若已確定→ 非常上訴救濟
3.若為民事訴訟之已確定判決→ 再審
48
3
#700059
釋字43號當時的情況是:
法官寫[原本]就寫錯,導致書記官作[正本]也錯
1.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2.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宣示前增刪予以訂正外(反正還沒人知道)
,宣示或送達者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但有另一種狀況是:
法官的[原本]是對的,但是書記官作[正本]搞錯了。
情況與釋字43號背景不同,所以另開:
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
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時,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
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
印送達,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3.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書記官),
上訴期限另行起算。
4.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同釋字43號)
結論:
(A)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不能自己改, 要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
(B)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3的情況
(C)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的情況
(D)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2.4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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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9.18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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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08284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 名 稱 | 民事訴訟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
| 法規類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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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32
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不得裁定更正,應重印送達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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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643
考這題實在是太狠了...
最佳解也很猛
最佳解也很猛
9
1
#2786037
所謂的原本錯誤我覺得就是等同於所謂的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救濟手段就是上訴 非常上訴 再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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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04
難道是說 原本錯誤影響全案結果者 在法院宣示裁判後即受羈束
因此不能再做更改 只能依最佳解所說的各種途徑請求救濟
用這樣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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