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有關行政訴訟閱覽卷宗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應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
(B)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閱覽卷宗
(C)聲請人得預納費用請求給付卷宗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D)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之輔助參加人不得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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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297), C(229), D(2364), E(0) #2988168
統計: A(803), B(297), C(229), D(2364), E(0) #2988168
詳解 (共 9 筆)
#5669034
第 96 條
1.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A),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C)。
(我覺得A選項"應"改成"得"比較好)
(我覺得A選項"應"改成"得"比較好)
2.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B)
(B選項"得"改成"應"會比較好)
(B選項"得"改成"應"會比較好)
3.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44 條 (D選項輔助參加人)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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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803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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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605
第 96 條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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