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著作權法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授課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與上傳他人之著作於教學平台上
(B)為編製授課教師上課之教學講義,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C)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供教學非營利之目的,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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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80), C(3919), D(459), E(0) #1871600

詳解 (共 10 筆)

#3046471

教師為授課或製作教材而另行重製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教師如須將教材上傳網路,應事先向出版社取得授權為宜,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from 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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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132

這題考得好細@@

(A)授課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與上傳他人之著作於教學平台上 (x)
§46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4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4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B)為編製授課教師上課之教學講義,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x)

§47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Ⅳ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C)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O)

§52

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 供教學非營利之目的,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x)

§51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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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403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回6樓,準用但限於教科用書,上課用講義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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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325

B)為什麼不對

47條二項,不是準用前項?

那就可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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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3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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