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著作權法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授課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與上傳他人之著作於教學平台上
(B)為編製授課教師上課之教學講義,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C)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供教學非營利之目的,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統計: A(157), B(680), C(3919), D(459), E(0) #1871600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為授課或製作教材而另行重製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教師如須將教材上傳網路,應事先向出版社取得授權為宜,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from 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
這題考得好細@@
(A)授課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與上傳他人之著作於教學平台上 (x)
§46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44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4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B)為編製授課教師上課之教學講義,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x)
§47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Ⅳ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C)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O)
§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 供教學非營利之目的,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x)
§51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Ⅰ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Ⅱ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回6樓,準用但限於教科用書,上課用講義不算
B)為什麼不對
47條二項,不是準用前項?
那就可以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