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相關權利、其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合計至少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為何?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七十五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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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977), C(311), D(59), E(0) #1709760

詳解 (共 2 筆)

#3583755

台財融(四)字第 0924000790 號 令

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現金等之最低比率


一 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金額,合計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前揭運用於現金之範圍,包括銀行存款。

二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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