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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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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8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4
年份:
108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44.倘該本票未載明受款人,乙收受後將該本票交付轉讓予丙,丙復將該本票交付轉讓予丁;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票載金額得由發票人甲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B)甲不得以自己與乙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丁。但丁取得該本票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C)該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D)丁若係因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該本票,則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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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Winfred
B1 ·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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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票面金額,不得塗改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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