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人權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B)姓名權與命名自由
(C)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
(D)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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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5), C(1240), D(859), E(0) #133049

詳解 (共 3 筆)

#148604
釋字第364 號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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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57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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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881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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