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種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法無須由法官裁判之?
(A)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羈押
(B)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對於債務人之管收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於逾期居留外國人之強制收容
(D)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對於移送裁定流氓者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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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11), C(1593), D(437), E(0) #133055
統計: A(99), B(311), C(1593), D(437), E(0) #133055
詳解 (共 9 筆)
#404679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 二、未經許可入國。
- 三、逾期停留、居留。
-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 由此可知主管機關為 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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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887
1.第一次為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為暫時收容惟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應給予適時的救濟機會)第一次收容之目的在於只是為了送出國不用法官決定
2.若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便為第二次且涉及人身自由長期剝奪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應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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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178
C沒錯吧,是異議提出才要跑法院,不然還是先被收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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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793
D根本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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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610
收容也被宣告違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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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969
C原則不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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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136
這提請阿摩刪除或更改,除D選項外,其餘已皆要由法官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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